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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qq,微信社交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

发布时间:2018-07-23 16:06:53 浏览次数:2640

    今年7月15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广东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中对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证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据报道,该《规程》从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按《规程》指引操作,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不必一律要经过公证,也有很大可能性获得法院采信了。


    《规程》内容如下: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四)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都可作为电子证据。


    据了解,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不是所有聊天记录都能成为呈堂证供


    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的《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定规程》上也有详细说明: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纳入了电子证据,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电子数据作了明确规定,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层面上,有效的证据需要符合“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首先,真实性。


    因为微信聊天工具没有网络实名制,虽然微信一直在推广实名制,但是并没有强制实名制。


    换个头像和ID,人人都可以是马化腾。况且还有“聊天生成器”这种造假方式,这些聊天记录生成器不仅能微信造假,还可以生成假红包,假的转账记录等等。


    其次,关联性。


    当事人最易犯的错误是将微信掐头去尾,只留下让人看不懂的内容,同时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所以善用“收藏”功能完整地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而不是截取其中一部分,断章取义,否则可能会使得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遭到对方质疑。


    最后,合法性。


    这个就需要证明聊天记录合理、有效,是确实发生的,并且双方都承认的。


    对此,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表示,为保证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有效,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此外,当事人取证时除了演示登录微信账户、证明身份的真实性的同时,还要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法官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如何做?


    ◆法官在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如何确定微信使用者身份?微信并未强制实名认证,法官在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记录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使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确认。


    ◆法官如何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分析是否存在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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